一、概述
地籍圖重測,係指已辦理地籍測量之地區,因地籍原圖破損、滅失、比例尺變更或其他重大原因,得重新實施地籍測量。臺灣地區原使用之地籍圖,係90餘年前日據時期所測繪,採用之比例尺除臺北市城中地區為六百分之一外,其餘均為一千兩百分之一,以致精度較差,而地籍原圖於第二次世界大戰臺灣光復前,已被盟軍炸燬,臺灣光復後移交政府使用者為日據時期依地籍原圖描繪而成之副圖。經數十年使用後,因圖紙折損破舊、伸縮變質、內容模糊等,嚴重影響地籍圖精度,在應用上實感困難。而臺北市自民國56年7月改制為院轄市以後,工商經濟高度發展、土地需求殷切,分割、合併異動頻繁,界址鑑定需求日增,原有地籍圖精度已難以因應實際需求。有鑑於此,臺北市政府依內政部頒訂之「臺灣地區土地測量計畫」,自民國65年度起開始辦理地籍圖重測。原計畫於5年內辦理完成,因測量人員不足,無法按原計畫進度完成,經修正原計畫報奉行政院69年11月15日台69內字第13222號函核准延長至民國77年度辦理完成。
重測前舊地籍圖
二、臺北市重測實施過程
(一)試辦計畫
前本府地政處測量大隊(以下簡稱測量大隊)於南投縣完成一年試辦地籍圖重測後,隨即以該試辦人員為種子部隊,選定本市開發最早古老市區:大同區、建成區、延平區等地區以圖解法試辦本市地籍圖重測。
(二)計畫擬訂與奉核
本市依據行政院64年3月6日台64內字第1708號函核定「臺灣地區土地測量計畫」,原訂於5年內辦理完成,因測量人員不足,無法按原計畫進度完成。後經修正原計畫報奉行政院69年11月15日台69內字第13222號函核定改為3期13年計畫,延長至民國77年度辦理完成。
(三)數值重測區試辦
由於數值法地籍測量與圖解法地籍測量,在使用儀器、作業方法及地籍管理上都有所不同。本市自65年度起,即配合每一年度地籍圖重測工作,擇區試辦數值地籍測量,各年度試辦情形如下:
- 為瞭解數值法地籍測量過程及成效,民國65年選定民權西路以北、酒泉街以南、重慶北路兩側大龍峒段部分,以圖解法與數值法平行作業方式辦理,重測成果以圖解法成果為準,計546筆(重測後424筆),面積7.0656公頃。
- 民國66年辦理城中區(現為中正區)北至縱貫鐵路、東至中山南路、南至愛國西路、西至中華路,計4,626筆(重測後2,988筆),面積150公頃。
- 民國67年辦理縱貫鐵路以南、中山南北路以西、東至新生南路沿八德路、金山街、信義路,計3,900筆(重測後2,223筆),面積180公頃。
- 民國68年辦理南港區西至松山與南港區界,北至忠孝東路、南至南港一號公園,計2,300筆(重測後1,750筆),面積100公頃。
根據民國65年大龍峒段以圖解法及數值法兩種方法平行測量作業成果分析,雖然數值法的測量成果精度較高,但外業所需人力、經費均較龐大且費時,且本市數值地籍作業並未購置電腦及自動繪圖儀等設備,效率大受影響。故本市自民國69年起停辦人工數值地籍推廣工作,均採圖解法辦理地籍圖重測。
(四)重測作業流程
- 1.規劃準備
- 測量大隊先依重測計畫預定進度,選定重劃區,繪製圖說,連同土地所有權人應行注意事項,函報前地政處核定。再於土地所在地之區公所及其他適當處所公布之,並辦理重測工作人員講習。
- 2.都市計畫樁清理、補建與聯測
- 本府都計機關應先行清理重測區內都市計畫樁位,如有湮沒或毀損時,應予以補設,並於重測範圍公布後1個月內,實地點交給測量大隊,測量大隊再據以聯測及計算坐標。
- 3.控制測量
- 地政機關依一、二、三等三角點檢測成果辦理重測地區所需之四等三角點(含精密導線點)及圖根點測設。
- 4.地籍調查
- 編造地籍調查表,填發地籍調查通知書函,實地調查土地界址。
- 5.戶地測量
- 依據圖根點及地籍調查所確定之界址點依序辦理每宗土地界址之測量。
- 6.原圖整理
- 將每宗土地施測結果之資料,於測量原圖上整理著墨並編定重測後地號。
- 7.面積計算
- 每宗土地依實量距離計算面積,如無實量距離、坵形過大或坵形不規則者,可使用坐標讀取儀計算面積,以提高精度。
- 8.成果檢查
- 地籍圖重測各階段作業成果,應經嚴密檢查,並核對測量成果與原地籍圖之每宗土地坵形是否相似及其面積是否相近。
- 9.異動整理及造冊
- 重測期間,各地政事務所辦理人民申請複丈案件致土地標示有所異動時,應實地補辦地籍調查及測量,並補正原調查成果。再依重測確定成果,編造變更成果清冊,以辦理標示變更登記。
- 10.繪製公告圖
- 地籍圖檢查校正後應繪製公告圖,以便重測成果公告時,土地所有權人得以查閱。
- 11.重測成果公告及通知
- 地籍圖重測成果有關圖、冊,應依法定程序公告30日。並於公告前,填造重測結果通知書函,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前往閱覽。
- 12.異議處理
- 土地權利人對重測結果有異議時,應於公告期限內以書面提出異議並繳費申請複丈。
- 13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 重測成果確定後,應辦理土地及建物標示變更登記,並訂正相關圖籍資料。
- 14.複製地籍圖
- 公告期滿確定地籍圖重測成果後,複製地籍圖及藍晒圖各1份,並送該地籍區之管轄地政事務所永久保管使用。
- 15.成果統計及報告編製
- 將重測經過情形及有關問題處理經過予以分析檢討,編製重測報告。
重測作業流程圖
三、重測執行成果
(一)3期13年地籍圖重測
本市自民國65年7月起展開3期13年地籍圖重測,至民國77年共計辦理19梯次,完成土地面積26,648公頃,455,718筆。
3期13年地籍圖重測成果統計表 項目 | 完成重測筆數 | 完成重測面積(公頃) | 備 註 |
第一期5年計畫 | 333,454 | 12,280 | |
第二期4年計畫 | 67,906 | 3,203 | |
第三期4年計畫 | 54,358 | 11,165 | |
合計 | 455,718 | 26,648 | |
重測後地籍圖
臺北市歷年地籍圖重測區分佈圖
(二)補辦預留重劃地之重測
3期13年時間本市地籍圖重測於民國77年6月30日全部辦理完竣,尚餘11,487筆。內湖、汐止地區市界調整後,移撥本市管轄之社后段58筆土地亦未辦理重測,故本市陸續於民國77年、78年、79年、80年、84年、86年、93年間補辦該等地區之地籍圖重測,迄今本市地籍圖重測地區已全部辦理完竣。
四、重測實施效益
地籍圖重測具有積極建設之意義與價值,地籍圖重測後經分析有以下之效益:
(一)地籍圖重測使土地界址從此確定,並建立完整可靠之資料,不僅增進課稅公平,亦是國家基本建設之一環。
(二)重測後之地籍圖,一律採用公制(公尺),比例尺改為五百分之一或一千分之一,使用上非常方便。
(三)重測後之地籍圖,經界分明,除採用鋁片原圖紙,以防止圖紙伸縮外,並將實量邊長註記於地籍圖,且有地籍調查紀錄,可杜絶界址糾紛,減少人民訟累,並增進土地利用價值,以因應今後國家經建發展之需要。
(四)重測後之地籍圖,已將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界樁重作檢查、修正及補建,並一一測定於地籍圖內。完成地籍圖與都市計畫樁位之套繪圖,既可避免人民因中心樁不符,或移動所引起之糾紛,又便利都市建設之執行。
(五)重測後界址明確,減少地政事務所因界址糾紛申請鑑定案件,由於重測前舊地籍圖破損伸縮,土地所有權申請異動分割或界址鑑定,常有前後不同,結果互異現象。將重測成果納入地籍管理後,因界址糾紛而申請鑑定者已顯著減少。
(六)未登記土地如溝渠、道路等,重測清理後均歸國有,由政府辦理放租或標售,增加國庫收入。
(七)重測後登記簿記載面積與實地相符,確保土地所有權人合法權益,並使稅賦公平合理。
(八)重新建立精確之地籍測量成果,符合資訊管理之需求,提升政府施政效能。
地籍圖重測原圖整理
地籍圖重測成果公告
地籍圖重測界址糾紛協調會
地籍圖重測工作簡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