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圖重測
地籍圖重測,係指已辦理地籍測量之地區,因地籍原圖破損、滅失、比例尺變更或其他重大原因,得重新實施地籍測量。臺灣地區原使用之地籍圖,係90餘年前日據時期所測繪,採用之比例尺除臺北市城中地區為六百分之一外,其餘均為一千兩百分之一,以致精度較差,而地籍原圖於第二次世界大戰臺灣光復前,已被盟軍炸燬,臺灣光復後移交政府使用者為日據時期依地籍原圖描繪而成之副圖。經數十年使用後,因圖紙折損破舊、伸縮變質、內容模糊等,嚴重影響地籍圖精度,在應用上實感困難。而臺北市自民國56年7月改制為院轄市以後,工商經濟高度發展、土地需求殷切,分割、合併異動頻繁,界址鑑定需求日增,原有地籍圖精度已難以因應實際需求。有鑑於此,臺北市政府依內政部頒訂之「臺灣地區土地測量計畫」,自民國65年度起開始辦理地籍圖重測。原計畫於5年內辦理完成,因測量人員不足,無法按原計畫進度完成,經修正原計畫報奉行政院69年11月15日台69內字第13222號函核准延長至民國77年度辦理完成。 (一)試辦計畫 前本府地政處測量大隊(以下簡稱測量大隊)於南投縣完成一年試辦地籍圖重測後,隨即以該試辦人員為種子部隊,選定本市開發最早古老市區:大同區、建成區、延平區等地區以圖解法試辦本市地籍圖重測。 (二)計畫擬訂與奉核 本市依據行政院64年3月6日台64內字第1708號函核定「臺灣地區土地測量計畫」,原訂於5年內辦理完成,因測量人員不足,無法按原計畫進度完成。後經修正原計畫報奉行政院69年11月15日台69內字第13222號函核定改為3期13年計畫,延長至民國77年度辦理完成。 (三)數值重測區試辦 由於數值法地籍測量與圖解法地籍測量,在使用儀器、作業方法及地籍管理上都有所不同。本市自65年度起,即配合每一年度地籍圖重測工作,擇區試辦數值地籍測量,各年度試辦情形如下: 根據民國65年大龍峒段以圖解法及數值法兩種方法平行測量作業成果分析,雖然數值法的測量成果精度較高,但外業所需人力、經費均較龐大且費時,且本市數值地籍作業並未購置電腦及自動繪圖儀等設備,效率大受影響。故本市自民國69年起停辦人工數值地籍推廣工作,均採圖解法辦理地籍圖重測。 (四)重測作業流程 (一)3期13年地籍圖重測 本市自民國65年7月起展開3期13年地籍圖重測,至民國77年共計辦理19梯次,完成土地面積26,648公頃,455,718筆。 (二)補辦預留重劃地之重測 3期13年時間本市地籍圖重測於民國77年6月30日全部辦理完竣,尚餘11,487筆。內湖、汐止地區市界調整後,移撥本市管轄之社后段58筆土地亦未辦理重測,故本市陸續於民國77年、78年、79年、80年、84年、86年、93年間補辦該等地區之地籍圖重測,迄今本市地籍圖重測地區已全部辦理完竣。 地籍圖重測具有積極建設之意義與價值,地籍圖重測後經分析有以下之效益: (一)地籍圖重測使土地界址從此確定,並建立完整可靠之資料,不僅增進課稅公平,亦是國家基本建設之一環。一、概述

重測前舊地籍圖二、臺北市重測實施過程

重測作業流程圖三、重測執行成果
項目 完成重測筆數 完成重測面積(公頃) 備 註 第一期5年計畫 333,454 12,280 第二期4年計畫 67,906 3,203 第三期4年計畫 54,358 11,165 合計 455,718 26,648 
重測後地籍圖

臺北市歷年地籍圖重測區分佈圖四、重測實施效益
(二)重測後之地籍圖,一律採用公制(公尺),比例尺改為五百分之一或一千分之一,使用上非常方便。
(三)重測後之地籍圖,經界分明,除採用鋁片原圖紙,以防止圖紙伸縮外,並將實量邊長註記於地籍圖,且有地籍調查紀錄,可杜絶界址糾紛,減少人民訟累,並增進土地利用價值,以因應今後國家經建發展之需要。
(四)重測後之地籍圖,已將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界樁重作檢查、修正及補建,並一一測定於地籍圖內。完成地籍圖與都市計畫樁位之套繪圖,既可避免人民因中心樁不符,或移動所引起之糾紛,又便利都市建設之執行。
(五)重測後界址明確,減少地政事務所因界址糾紛申請鑑定案件,由於重測前舊地籍圖破損伸縮,土地所有權申請異動分割或界址鑑定,常有前後不同,結果互異現象。將重測成果納入地籍管理後,因界址糾紛而申請鑑定者已顯著減少。
(六)未登記土地如溝渠、道路等,重測清理後均歸國有,由政府辦理放租或標售,增加國庫收入。
(七)重測後登記簿記載面積與實地相符,確保土地所有權人合法權益,並使稅賦公平合理。
(八)重新建立精確之地籍測量成果,符合資訊管理之需求,提升政府施政效能。
地籍圖重測原圖整理

地籍圖重測成果公告

地籍圖重測界址糾紛協調會

地籍圖重測工作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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