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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規模或條件應用測量

一定規模或條件之應用測量管理

依國土測繪法第18條規定,機關辦理應用測量達一定規模或條件者,其測量計畫應送該管主管機關備查,並於完成測量後6個月內,將測量成果送該管主管機關建檔管理。

所稱一定規模或條件,依國土測繪法施行細則第8條所規定,指機關辦理應用測量工作經費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或測繪作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控制點點數一百點以上。
二、起迄距離二十公里以上。
三、面積或範圍一百公頃以上。
四、成圖比例尺一千分之一以上且面積達五十公頃以上。

前項實施測量區域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之內者,測量計畫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其區域跨越二個以上直轄市、縣(市)轄區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者,測量計畫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本市於102年2月函頒「臺北市政府應用測量成果管理計畫」,實施後本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若辦理應用測量達國土測繪法規定之一定規模或條件者,將其測量計畫及測量成果報送本府備查並由本總隊建檔管理。

本總隊為妥善管理應用測量計畫及成果,自104年起建置「臺北市應用測量成果管理系統」,並於109年整合推出「臺北市控制及應用測量成果系統」(網址https://survey.gov.taipei/lda/),收納本市各機關應用測量計畫及成果,供各界查詢瀏覽相關資訊,目前已收納如臺北市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水利工程處、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都市發展局、捷運工程局及本總隊等單位之應用測量計畫及成果。

臺北市控制及應用測量成果系統民眾登入查詢應用測量成果介面
臺北市控制及應用測量成果系統民眾登入查詢應用測量成果介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