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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測量專責機關

一、 臺北市測量專責機關

本府依國土測繪法第5條及第6條規定,統籌協調所轄有關測繪業務,將轄區內掌理之測繪事項,以101年11月27日府授地籍字第10133122700號函指定專責機關或單位如下:

掌理事項 法規依據 專責機關

一、加密控制測量業務之規劃、實施及管理

國土測繪法第5條第1項第1款 地政局

二、應用測量業務之規劃、實施及管理
(一)地籍測量
(二)地形測量
(三)工程測量
(四)都市計畫測量
(五)河海測量
(六)礦區測量
(七)林地測量
(八)其他相關之應用測量

國土測繪法第5條第1項第2款
國土測繪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
國土測繪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
國土測繪法第17條第1項第3款
國土測繪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
國土測繪法第17條第1項第5款
國土測繪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
國土測繪法第17條第1項第7款
國土測繪法第17條第1項第8款

地政局
都市發展局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都市發展局
工務局
本府無辦理本項業務
工務局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三、測繪計畫、成果、資訊、永久測量標之登錄及管理

國土測繪法第5條第1項第3款 地政局

四、行政區域圖及鄉(鎮、市、區)行政區域圖之編製及發行

國土測繪法第5條第1項第4款 民政局

五、地名事項之實施及管理
(一)行政區域、街道之標準地名
(二)聚落或自然地理實體及具有地標意義公共設施之標準地名

國土測繪法第5條第1項第5款
民政局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六、其他有關測繪事項之實施及管理

國土測繪法第5條第1項第6款 地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