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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作業程序

地籍測量其程序依序為基本控制測量及加密控制測量、圖根測量、戶地測量、計算面積及製圖,簡述如下:

(一)基本控制測量及加密控制測量:

包括三角測量、三邊測量、精密導線測量、衛星定位測量或其他同等精度之測量方法。基本控制測量之施測等級,依基本測量實施規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以一等及二等為主;必要時,得另設三等。次等基本控制測量應與較高等級基本控制測量聯繫。加密控制測量應依基本控制測量成果辦理。

(二)圖根測量:

圖根測量應依基本控制測量及加密控制測量之成果,以導線測量、交會測量、衛星定位測量及自由測站法實施。圖根測量作業方法如下:
1. 檢測已知點。
2. 規劃、選點並視需要埋設永久標誌。
3. 觀測。
4. 計算。
5. 調製成果圖表。
圖根測量完竣後,實施測量之機關應將圖根點之位置略圖及圖根資料檔移送所在地登記機關,依國土測繪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查對。

(三)戶地測量:

戶地測量,以確定一宗地之位置、形狀、面積為目的,並應依基本控制點、加密控制點及圖根點施測之。戶地測量時應先舉辦地籍調查,地籍調查係就土地坐落、界址、原有面積、使用狀況及其所有權人姓名、住所等事項,查註於地籍調查表內。所有權人之土地界址,應於地籍調查表內繪製圖說,作為戶地界址測量之依據。

(四)計算面積:

以實量距離及圖上量距計算面積,至少應由二人分別計算,並取其平均值。數值法測量者以界址點坐標計算之;圖解法測量者以實量距離、圖上量距、坐標讀取儀或電子求積儀測算之。

(五)製圖:

製圖種類有
1.地籍圖
2.地籍公告圖
3.段接續一覽圖
4.地段圖5.鄉(鎮、市、區)一覽圖
6.直轄市、縣(市)一覽圖
7.其他。
製圖應用之各種線號、符號及註記,規定於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編第三章第五節繪圖(第132~15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