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開發緣起
本計畫區於68年6月20日公告之「變更本市南港區東新庄子段408地號等公園保留地及保護區為機關用地(聯勤集寧廠)案」劃為機關用地,嗣經90年9月28 日「修訂臺北市南港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變更為第二種住宅區,惟附帶條件以自辦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並留設30﹪之土地作為公共設施使用,爰由土地所有權人依法 組織團體,自行辦理市地重劃。
二、開發範圍
本重劃區位於新光段二小段25地號土地以西,同段同小段33地號土地以南,同段同小段450地號土地以北,東新街170巷以東所圍地區,總面積約0.52公頃 。
南港區南港一號公園東南側自辦市地重劃區航照位置圖
南港區南港一號公園東南側自辦市地重劃區範圍及土地使用分區示意圖
三、工作進度
(一)都市計畫
本府90年9月28日府都二字第9010582400號公告發布實施「修訂臺北市南港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
(二)重劃計畫書公告
本府以97年5月30日府地發字第09730543100號函核准實施重劃,籌備會自97年6月11日起至同年7月10日止公告30日。
(三)土地分配成果公告
本府以99年10月26日府地發字第09931375600號函准予備查,重劃會自99年11月8日起至99年12月7日止公告30日。
(四)抵費地處理
本重劃區無抵費地。
四、開發效益
(一)提供可建築土地0.36公頃。
(二)提供公共設施用地0.16公頃,節省政府用地徵購及工程費用。
(三)本重劃區重劃後可將重劃之前原地形、地界畸零不整、公共設施缺乏及不合經濟利用之土地,重新調整為大小適宜、皆面臨道路且可立即建築之優良建地,並促進鄰近地區產業活動 ,加速地方經濟繁榮。
重劃前雜草叢生
重劃後,提供建築用地,帶動地方發展
南港區南港一號公園東南側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前地籍圖
南港區南港一號公園東南側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後地籍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