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細部計畫逕為分割
「細部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應於一年內豎立都市計畫樁、計算坐標及辦理地籍分割測量,並將道路及其他公共設施用地、土地使用分區之界線測繪於地籍圖上,以供公眾閱覽或申請謄本之用。」、「都市土地範圍及其土地使用分區與公共設施用地界線,應由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釘立界樁及中心樁,並計算座標後點交地政機關,於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前,據以逕行辦理地籍測量及分割登記。」為都市計畫法第23條及平均地權條施行細則第3條所明定。本市細部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本府都市發展局訂立標樁。本總隊則事先蒐集用地範圍內相關地號土地圖籍資料,辦理後續測量作業。 都市細部計畫公告確定後,都市發展局將樁位坐標等資料送交本總隊以及擇期實地逐點點交後,本總隊再派員依本市圖根點辦理樁位聯測作業,俾確定實地樁位與細部計畫樁位資料相符合,據以辦理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保留地界線逕為分割,如聯測結果發現本市都市計畫樁位或其他與地籍線有疑義,再會同都市發展局、工務局實地澄清。
二、通盤檢討逕為分割
都市計畫每五年經通盤檢討變更時,都市發展局於訂樁後再通知本總隊辦理指樁作業,經本總隊聯測後再據以辦理逕為分割作業。
三、年度公共工程用地逕為分割:
公共設施之開發對人民生活品質之提高息息相關,公共設施用地的取得之效率,攸關政府公共政策推動順遂與否,本市各機關公共工程計畫經核准辦理後,由本總隊協助辦理用地範圍確認,俟都市計畫機關辦理都市計畫公告後,於用地現場實地指告公共工程所需之都市計畫樁位,由本總隊現場進行測量作業,同時辦理樁位聯測及逕為分割作業,供需地機關據以辦理後續用地取得事宜。
四、道路拓築完工復樁檢測
本市都市計畫道路新築或拓寬工程,施工完竣後經都市發展局復樁,再由本總隊檢測施工完成之道路與地籍線是否一致,以避免現況與地籍產生出入,影響市民權益及各單位處理之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