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為落實打詐綱領,嚴懲詐欺犯罪,認有賦予執法機關使用科技偵查手段法律基礎之必要,且須完備相關法制面,以精準打擊詐欺犯罪,故擬具打詐四法,經立法院陸續於113年7月12日、16日三讀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刑事訴訟法特殊強制處分專章」(科技偵查法制化)及「洗錢防制法」等修正草案,為打詐立下重要里程碑,藉由此打詐四支箭齊發,溯源追查所有詐欺共犯,使詐欺犯罪無所遁形。
打詐四法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一)高額詐欺最重可處12年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下同)3億元以下罰金。
(二)3人以上複合不同詐欺手段,加重刑責二分之一;首腦主犯最重可處12年有期徒刑,併科3億元以下罰金。
(三)鼓勵詐欺犯罪成員窩裡反,自首或自白協助溯源追查,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四)犯罪所用之物一律沒收,其他違法利得一併沒收,澈底斷絕犯罪誘因。
(五)提高假釋門檻,有期徒刑提高為三分之二,累犯提高為四分之三,三犯一律不得假釋。
(六)完善被害人保護措施。
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一)增訂網路流量紀錄調取規定,溯源追查詐欺及資安犯罪。
(二)授權檢警職權調取通訊使用者資料,擴大通信紀錄調取罪名範圍,即時掌握詐欺相關犯罪資料。
三、刑事訴訟法特殊強制處分專章(科技偵查法制化)
(一)運用GPS定位追蹤,即時追查車手位置及去向。
(二)利用M化車定位,鎖定詐欺電話機房搜索查緝。
(三)使用熱顯像儀,調查被害人遭囚位置即時救援。
四、洗錢防制法
(一)刑責納管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嚴杜藉由虛擬資產形式洗錢。
(二)刑責納管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嚴防淪為洗錢工具。
(三)層級化一般洗錢罪之罰則,落實法人有責任始有處罰原則,溯源追查洗錢共犯,沒收範圍擴大。
(四)提高指定非金融事業或人員違反洗錢防制法之罰鍰上限,並增訂「得按次處罰」。
詳情敬請參閱行政院全球資訊網之「政策與計畫─ 政策櫥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