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6月27日臺北市議會第12屆第18次臨時大會第4次會議三讀通過「臺北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第2條及第4條修正案。本次修正重點為增列本基金資金用途,納入整體開發前置準備費用、研究發展必要費用,以及已辦竣整體開發區再發展之建設、維護、管理及其規劃評估費用等項目,此外,為使基金永續經營,本次修正併同增訂部分資金用途支出上限,並且建立管理委員會審議機制。
地政局表示,其主管「臺北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及「臺北市土地重劃抵費地出售盈餘款基金」為挹注市政建設重要財源,兩大基金將改變過去僅配合市府政策編列預算之單向操作,納入公民參與、智慧生態等理念,加乘既已投資之市政建設效果,使基金合理靈活運用,提升運作效能,讓全市57處整體開發區能同步向永續發展目標前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