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臺北市12區俯瞰圖圖片
- 臺北市位於臺灣本島北部之臺北盆地,總面積約 271.7997 平方公里,四周均與新北市交界。本市最早開墾的時間,是在清康熙 48 年(西元 1709 年);臺北設府,始於清光緒元年 ( 西元 1875 年 ) ;本市都市計畫之頒佈,始於日據時期明治 38 年(西元 1905 ),至民國 34 年臺灣光復,劃臺北市為省轄市;民國 56 年 7 月,改制為院轄市,並將郊區 6 鎮 ( 景美、木柵、南港、內湖、士林、北投 ) 劃歸本市管轄,民國 79 年,臺北市行政區重劃,將原來 16 區劃分為 12 區。
- 走過三百餘年的發展歷史,臺北從荒蕪到繁榮,進而位居臺灣政治、經濟、文化之中心地位,然由於早期都市之發展欠缺規劃,發跡較早之舊市區,在快速發展下卻同時存在違章林立,道路狹窄彎曲,公共設施缺乏之情形,除了公共安全堪慮外,更影響都市之觀瞻,都市之更新改造成為都市計畫規劃之重心,民國 58 年公告徵收之本市華江地區,即是臺灣第一個實施區段徵收與辦理都市更新重建改造之地區,本府為促進此一劃時代之計畫順利實現,特於 60 年 1 月成立華江地區都市重建委員會,專責實行,負責審議有關重建計畫,並協調配合計畫之執行。
- 本市改制院轄市之後,由於人口、產業、投資快速集中,產業建設以及興建住宅之用地需求日顯殷切,尤其當時整宅之興建以及國宅用地之取得,更是市政建設之重點,本市在改制後迄民國 75 年間計辦理舊市區更新 6 區,開發新社區 2 區,即是透過區段徵收整體開發之方式,成功地取得建設所需之土地。
- 後續本市辦理的基隆河整治工程,是國建六年經建計畫項目之一,以防洪為主要目標,並實施區段徵收辦理面積達六百餘公頃之土地開發案,截彎取直重大工程之完成以及廣闊新生地之開闢,除了奠定本市東區發展之基礎外,所創造出獨特的河濱景觀,更成為本市重要之都市意象。另中山橋至成美橋段河道整治地區區段徵收案,全國首創不以調配地方式辦理分配土地,並以抵價地二階段抽籤作業完成配地作業,更積極落實了區段徵收以公開透明方式配地之立法機制。
- 臺北市自民國 58 年迄今,完成了 14 個區段徵收區,面積約達 781.17 公頃,這些地區的開發成效,實有必要整理並呈現出來,是對本市成長與變遷歷程的回顧,也是作為區段徵收對市政建設所作貢獻的最佳見證。
昔日蜿蜒的淡水河,歷經整治、疏濬,轉過身來裝點為美麗的藍色公路,
河畔綠地更是全家揮灑汗水、交心的寶地
壹、何謂區段徵收
- 區段徵收係政府基於新都市開發建設、舊都市更新、農村社區更新或其他開發新地區的需要,對於一定區域內之土地全部予以徵收,並重新規劃分宗整理。開發完成後,由政府直接支配使用公共設施用地,其他之可供建築使用土地,部分供作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之用,部分作為開發目的或撥供需地機關或讓售供公營事業機構使用,剩餘土地則辦理公開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並以處分土地所得收入償還開發總費用之一種整體性之綜合土地開發事業方式,以促進地區之建設發展,達成土地整體開發利用為目的,也是公私互蒙其利,政府與民眾雙贏之措施。簡言之,即將一定區域內之土地,全部予以徵收,經重新劃分整理後,再予支配使用或出售、出租者,謂之為區段徵收。
- 民國 75 年 6 月 29 日平均地權條例修正實施,開啟新頁,規定區段徵收得以抵價地補償原土地所有權人,突破傳統以現金比照一般徵收補償原土地所有權人之作業模式。迄今,依現行法律規定,得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土地者,已有土地徵收條例第 4 條、平均地權條例第 53 條、土地法第 212 條、都市計畫法第 48 條、第 58 條、第 60 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 12 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13 條、第 19 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 6 條、大眾捷運法第 7 條、發展觀光條例第 14 條、都市更新條例第 25 條、農業發展條例第 61 條及水利法第 83 條之 1 ,各該法律,所定以區段徵收興辦事業之性質與目的,各有不同;至於區段徵收實質作業內容之規定,原僅於平均地權條例暨其施行細則、內政部訂定之「區段徵收作業補充規定」有原則性之規定;本市於 85 年為進行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河道整治地區區段徵收分配抵價地之需要,創全國各縣市政府之先,訂頒「臺北市基隆河整治地區區段徵收抵價地抽籤分配作業要點」,詳細而明確的規定有關抵價地之申請合併分配、通知抽籤及分配土地、抽籤方法及程序、分配方法、調整分配方法等內容,由土地所有權人按抽籤順序,自行選擇分配土地之街廓位置,再以電腦計算各土地所有權人應分配之面積並當場於電腦螢幕之地籍圖上繪出其應分配土地四至界址之圖面分割線,完成分配,達到公平、公正、公開實施抵價地分配作業以照顧每一位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之效果,贏得民眾之信任。迄至土地徵收條例於 89 年 2 月 2 日公布實施後,內政部復於 92 年 1 月 23 日依土地徵收條例授權訂頒區段徵收實施辦法,至此,中央法令對地方政府實際執行面之內涵,始有較為完整詳盡之規定。
以區段徵收辦理整體開發,取得各項建設用地